查看:1161 评论:0 来源:kk体育 时间:2017-10-27 14:58:28
一、收款就交税?
1.并非预收款就交税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为工程款结算或者取得工程款结算凭据的当天。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甲供材料”可不作为计税基础
“甲供材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简易计税也可扣分包款
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二、其他新规定
4.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服务不是混合销售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
5.房屋建筑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谓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简易计税适用的征税率和一般计税适用的税率不同,甲方往往会要求施工方提供按一般计税11%税率的税票来多抵扣增值税,致使简易计税税收优惠措施落空。本规定关键在于取消“选择适用”,改为“只能适用”。当然,适用本规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不适用;②项目类别必须是房屋建筑,市政、公路等工程不适用;③分部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这两类;④服务类别必须是「建筑服务」下的「工程服务」(编码3050100000000000000),安装、修缮、装饰等税目均不适用;⑤甲供对象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正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的,无论建设单位甲供比例为多少(哪怕是1分钱),建筑企业针对本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侯方梅)